1交警有權扣留事故車輛嗎【交通事故指南】交警有權扣留事故車輛嗎?如果發生交通事故,交警有權扣留事故車輛,但扣留車輛是有條件和期限的。根據公安部70 《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號令第四十二條規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扣留的事故車輛,除檢驗鑒定外,不得使用。檢驗鑒定完成后五日內,通知當事人領取事故車輛和機動車駕駛證。無主車輛遺棄逃逸,或者經通知十日后仍未領回的,按照《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二條的規定處理。無號牌、符合報廢標準、未投保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的車輛,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辦理。“第三十九條規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需要對現場的人的身心狀況、人身傷害、尸體、車輛及其速度、痕跡、物品、道路狀況等進行檢驗鑒定的,應當自勘查現場之日起五日內指定或者委托專業技術人員和有資質的鑒定機構進行檢驗鑒定。檢查和鑒定應當在二十日內完成;需要延期的,經設區的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批準,可以延長十日。檢驗鑒定期限超過期限的,必須報省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批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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