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汽車召回法最早是由聯邦交通部引入美國汽車行業的。對于運輸安全,交通部制定了《車輛召回法》,這是一個與汽車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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優惠政策)直接相關的法規。它賦予交通部強制汽車公司召回已售出的存在安全缺陷的汽車的權利。車主可以向私家車安全中心和交通部公安局舉報。經核實后,交通部可向奇贏汽車公司發出車輛召回通知。高速公路安全管理局也每年分析數十萬起車禍,試圖發現汽車制造中的缺陷。該法律還要求汽車公司在發現制造缺陷后五天內通知政府,并制定包括通知買家和賣家在內的召回計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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