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交通違章處理方法
(1987年11月30日廣東省人民政府發布)
第一條為了加強社會主義法制建設,維護水上交通秩序,預防水上交通事故,保護國家財產和人民生命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上交通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內河交通安全管理條例》的規定,結合具體情況,制定本條例我們省的。
第二條在我省沿海、江河、湖泊、水庫通航水域航行、停泊、作業的船舶、設施、竹筏、木筏的經營人、所有人和有關人員,違反船舶、設施、竹筏、木排作業管理規定的,水上交通安全,除加強教育外,應當免除處罰,并根據情節輕重,依照本規定給予處罰。
第三條航政管理、港口和航運(服務)監督機構是本條例的執行機關。
第四條有下列違法行為之一的,處10元(查成交價|參配|優惠政策)以下罰款或者責令書面審查:
(一)船舶未按規定標注船名的;
(二)船舶未標示載重線或者未標示載客量的;
(三)未辦理合格海員轉崗任免手續的;
(4)狹窄彎曲的危險航道,船閘與橋洞平行;
(五)帆船在港口禁航航道揚帆航行的;
(六)人力船拖曳漂浮物或停槳在港口內航道上的;
(七)船舶、竹排、木排航行、靠泊未按規定顯示信號的;
(八)強行拖船的;
(九)在禁止游泳的港口、河段游泳的;
(10)拋錨靠泊人員不足。
第五條有下列違法行為之一的,處50元以下罰款,并記錄在案:
(一)船舶進出港時未按規定辦理簽證的;
(二)未按規定投保船舶保險或者期滿未續保的;
(三)船舶各種設備與船舶證書不相符的;
(四)通過灘壩、船閘、橋洞時不按規定行駛或者強行超車的;
(五)在禁止拋錨的水域拋錨或者停泊的;
(六)強行通過禁區、禁區的;
(七)在限速區以高于或者低于規定航速航行的;
(八)船員所持證件類別、級別與實際任職不符的;
(九)內河引航員航行航線與證件記載不符的;
(10) 船舶載重不當或貨物、乘客擅自裝載(危及船舶安全的,不得開航);
(11) 持證船員人數不足而開航的;
(十二)向船舶投擲石塊或者其他物品,情節嚴重的;
(十三)輪渡違反《廣東省鄉鎮渡口管理辦法》有關規定的。
第六條有下列違法行為之一的,處100元以下罰款,并扣押有關證件:
(一)船舶逾期航行的;
(二)船舶超出航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