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標電動車過渡期后怎么處理
法律分析:對于新國標過渡期后超標車的處理各地區政策有所不同。廣東:對在用的超標電動自行車,遵循平穩過渡原則,通過以舊換新、折價回購,發放報廢補貼等方式,鼓勵群眾主動置換和報廢。福州:鼓勵銷售商回購超標電動車。車主與銷售商以最低回購價為基準價協商確定回購價格,市財政按回購價的20%給予車主補貼。海口:商家推出以舊換新業務,補償標準大多在500至1500元之間,但居民普遍認為價格偏低,價格由商行自己定,缺乏公正性。根據新國標規定,電動自行車時速不大于25km/h,重量不大于55公斤,電機功率不大于400W,必須要有騎行腳踏功能,電池電壓要不大于48V,兩輪間的軸距要不大于1250mm,最大寬度不大于450mm,必須要滿足防火阻燃和防止篡改的要求,并且是全文強制要求。
法律依據:《武漢市非機動車管理辦法》 第十四條 上道路行駛的電動自行車,應當經本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登記,取得非機動車號牌和行駛證。未經登記上牌或者雖領有外地牌證但未經本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登記的電動自行車,不得在本市道路上行駛。登記上牌的電動自行車應當是納入本市信息服務目錄的產品。
《北京市非機動車管理條例》 第十二條 對申請登記的電動自行車,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對車輛進行查驗。在產品目錄內且申請材料齊全有效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當場登記并免費發放電動自行車行駛證、號牌;不符合規定的,不予登記,并書面告知申請人。電動自行車行駛證、號牌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統一監制。電動自行車行駛證、號牌損壞或者丟失的,當事人應當向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申請換領或者補領。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采取增設登記辦理點、簡化辦理程序、逐步推行帶牌銷售等方式,為市民辦理電動自行車登記提供便利。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制定電動自行車登記的具體辦法,并向社會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