吊車報廢年限新規定
吊車報廢年限新規定:我國起重機結構的壽命劃定在15年到50年之間,一般為30年。
任何一臺起重機在它整個使用期中雖然要經過多次大修,每次大修期間都會更換一些易損件,如鋼絲繩、滾動軸承、開式輪齒、車輪、制動器摩擦片、制動輪以及電氣設備等,而這些局部零部件的更換并不表示整臺起重機工作壽命的終結。
但是,在一臺起重機使用多年后,一旦其結構不斷出現嚴重的疲勞裂紋,達到使起重機或者小車不能正常工作時,則認為整個起重機不能再安全地工作。因此,起重機的安全工作壽命年限主要地取決于其金屬結構不產生疲勞裂紋的工作年限。
所以,需要對吊車進行年檢,吊車年檢是對其性能進行檢測,如發現問題則會責令改正,達不到安全標準的,無法通過年檢,吊車也就不能開展營業了。
各類機動車使用年限分別如下:
(一)小、微型出租客運汽車使用8年,中型出租客運汽車使用10年,大型出租客運汽車使用12年;
(二)租賃載客汽車使用15年;
(三)小型教練載客汽車使用10年,中型教練載客汽車使用12年,大型教練載客汽車使用15年;
(四)公交客運汽車使用13年;
(五)其他小、微型營運載客汽車使用10年,大、中型營運載客汽車使用15年;
(六)專用校車使用15年;
(七)大、中型非營運載客汽車(大型轎車除外)使用20年;
(八)三輪汽車、裝用單缸發動機的低速貨車使用9年,裝用多缸發動機的低速貨車以及微型載貨汽車使用12年,危險品運輸載貨汽車使用10年,其他載貨汽車(包括半掛牽引車和全掛牽引車)使用15年;
(九)有載貨功能的專項作業車使用15年,無載貨功能的專項作業車使用30年;
(十)全掛車、危險品運輸半掛車使用10年,集裝箱半掛車20年,其他半掛車使用15年;
(十一)正三輪摩托車使用12年,其他摩托車使用13年。對小、微型出租客運汽車(純電動汽車除外)和摩托車,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可結合本地實際情況;
制定嚴于上述使用年限的規定,但小、微型出租客運汽車不得低于6年,正三輪摩托車不得低于10年,其他摩托車不得低于11年。
小、微型非營運載客汽車、大型非營運轎車、輪式專用機械車無使用年限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