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蒙古風電指標公示日期
2021年10月8日-10日。
如對公示內容有異議,請在公示期以書面形式提出意見反饋內蒙古自治區能源局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處。書面意見請寫明提出異議的事實依據和理由。單位提出意見應注明單位名稱、地址郵編、聯系人姓名、聯系方式等,并加蓋單位公章;個人提出意見應注明姓名、身份證號碼、工作單位、地址郵編和聯系方式等。提出異議的單位或個人應對異議材料的真實性和可靠性負責,自治區能源局將對提出異議的單位和個人嚴格保密。對匿名或無事實依據的異議以及涉及自身利益的不正當要求,不予受理。自治區能源局將對有效反饋意見認真復核,對于反饋事實成立,影響優選結果的相應項目,不予納入2021年自治區風電、光伏發電項目建設規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