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地人申請廣州市車牌要什么條件
一、外地人申請廣州市車牌的條件如下:
(一)住所地在本市;
(二)持有有效身份證明和有效機動車駕駛證;
(三)名下沒有本市登記的中小客車,或者名下本市中小客車在公安交通管理綜合應用平臺均登記為“注銷”或“被盜搶”狀態;
(四)名下沒有持有有效的本市中小客車指標;
(五)不具備更新指標申領資格;
(六)兩年內沒有逾期未使用以搖號方式取得的增量指標。
二、住所地在本市的情形包括:
(一)本市戶籍人員;
(二)駐穗部隊(含武裝警察部隊)現役軍人;
(三)持有效《廣東省居住證》,在本市已申報有效居住登記,近3年在本市繳納職工社會醫療保險累計滿24個月,且上一個月有本市職工社會醫療保險繳費記錄的非本市戶籍人員;
(四)持有效《廣東省居住證》,在本市已申報有效居住登記,已達到法定退休年齡且本市職工社會醫療保險累計繳費達到規定年限的非本市戶籍人員;
(五)持有效《廣東省居住證》,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工作并已申報有效居住登記,按規定不需繳納職工社會醫療保險的非本市戶籍人員;
(六)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工作并已取得市高層次人才工作管理部門有效證明的高層次人才;
(七)持本市有效人才綠卡的人員;
(八)經本市認定為總部企業的高級管理人員和專業人才;
(九)持有效身份證明,近兩年內每年在本市累計居住9個月以上,并有近兩年有效的臨時住宿登記信息的港澳臺居民、華僑;
(十)持有效身份證明,在本市辦理居留許可連續滿兩年,且近兩年內每年在本市累計居住9個月以上,并有近兩年有效的臨時住宿登記信息的外國人。
非本市戶籍人員申請增量指標時,職工社會醫療保險繳費時限計算至指標管理機構公布審核結果的前一個月,外地轉入醫保時限不納入累計時限,重復參保期間不重復計算時限。
擴展資料
《廣州市中小客車總量調控管理辦法的通知》中規定:
第十九條?市發展改革委負責審核總部企業的高級管理人員和專業人才的資格;市公安機關戶政管理部門負責審核申請人本市戶籍信息以及非本市戶籍人員辦理有效居住登記和居住證信息;市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部門負責審核港澳臺居民、華僑、外國人的身份信息、居留許可和在穗居住情況;
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負責審核車輛信息和個人的駕駛證件信息;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負責審核職工社會醫療保險參保繳費信息;市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負責審核統一社會信用代碼和組織機構代碼證信息;國稅、地稅部門負責審核納稅信息。
第二十條?市各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人信息后8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核,并將審核結果和未通過審核的原因及時反饋指標管理機構。需要提請非市屬單位配合審核的,非市屬單位審核時間不計入前述審核期限。
指標管理機構應當歸集各審核部門反饋的審核結果,對通過全部審核的,確認其申請編碼為有效編碼;對未通過審核的,應注明原因。
第二十一條?指標管理機構于每月23日在指定網站向申請人公布資格審核結果。申請人對資格審核結果有異議的,應當自公布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按照規定程序向指標管理機構提出復核申請。逾期不提出復核申請的,視為無異議。經復核確認通過資格審核、申請編碼為有效編碼的,指標管理機構應當將其有效編碼納入下一期配置。
參考資料來源:廣州市人民政府-廣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廣州市中小客車總量調控管理辦法的通知(第十六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