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動車電池三包規定
電氣零件
(1)蓄電池:正常使用時,一年內出現漏電、鼓包。電池輸出經儀器測試后,電池容量小于60%,應更換。
(2)電機:正常使用兩年內,出現軸承、齒輪、碳刷、換向器,導致電機不轉修復,修復一個月內再次出現故障。更換新電機,如果外殼開裂,更換新電機。
(3)控制器:一年內不能調速的,修理。修復后一個月內,故障再次發生,更換了新控制器。
(4)充電器:一年內不能充電,需要維修。如果維修后一個月內出現故障,請更換新的充電器。
三包期間,因以下情況造成的損壞不在保修范圍內,公司愿意按收取的費用提供維修服務。
(1)未按照說明書使用和維護;
(2)將電動車挪作他用或做危險動作;
(3)私自拆卸零件,或使用原廠以外的零件;
(4)因經營租賃造成的交通事故、意外碰撞、化學腐蝕或損壞;
(5)在非正常道路上行駛;
(6)在非公司指定的修理地點修理;
(7)無發票和保修卡。
一、三包維修范圍:
1.買車后半個月內發現沙眼可以更換內管(如果自行修復、人為損壞或被硬物扎破,則不予更換)。
2.如果發現大塊電鍍和噴漆(車把、輪圈、鏈輪、曲柄、蓋子)在六個月內自行脫落或大面積起泡,應更換(人為損壞和劃痕不在三包范圍內)。
3.車架、前叉、車把兩年內更換,搖臂、液壓前叉一年內更換(外力沖擊、強烈顛簸、重物超載導致的開裂不在三包范圍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