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車到了強制報廢期又不報廢,對車主有什么影響
汽車到了強制報廢期又不報廢車主會被罰款,駕駛證會被吊銷。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一百條?駕駛拼裝的機動車或者已達到報廢標準的機動車上道路行駛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予以收繳,強制報廢。
對駕駛前款所列機動車上道路行駛的駕駛人,處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并吊銷機動車駕駛證。
出售已達到報廢標準的機動車的,沒收違法所得,處銷售金額等額的罰款,對該機動車依照本條第一款的規定處理。
擴展資料
《機動車登記工作規范》中規定:
第四十六條車輛管理所應當在計算機登記系統中建立機動車報廢信息庫,并及時傳遞到全國公安交通管理信息系統。
第四十七條已注冊登記的機動車,達到國家規定的強制報廢標準后12個月內不主動申請注銷登記的,機動車檔案到期予以注銷。
第七十一條銷毀注銷的機動車檔案時,車輛管理所應當對需要銷毀的機動車檔案登記造冊,并書面報告交警支隊,經批準后方可銷毀。銷毀機動車檔案應當在指定的地點,監銷人和銷毀人應當共同在銷毀記錄上簽字。
參考資料來源:浙江政務服務網-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