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救助暫行辦法
給予臨時救助。第四十八條申請臨時救助的,應當向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提出,經審核、公示后,由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審批;救助金額較小的,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可以委托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審批。
可以先向社會救助經辦機構或者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求助,社會救助經辦機構或者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接到求助后,應當及時辦理或者轉交其他社會救助管理部門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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