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上行駛的最高速度不能超過多少
城市道路上行駛的最高速度如下:有道路中心線城市道路的速度每小時不能超過40公里。
高速公路上的最高車速不得超過每小時120公里,最低車速不得低于每小時60公里。
殘疾人機動輪椅車、電動自行車在非機動車道內行駛時,最高時速不得超過十五公里。沒有道路中心線的道路,城市道路為每小時30公里,公路為每小時40公里。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七十八條 高速公路應當標明車道的行駛速度,最高車速不得超過每小時120公里,最低車速不得低于每小時60公里。
如果駕駛人駕駛機動車輛在高速公路上行駛,最高時速應在每小時120公里之內,最低時速應在60公里以上,車主需要在規定范圍內進行行駛,避免出現意外情況。
(2)在高速公路行駛的小型載客汽車最高時速不能超過每小時120公里,其他機動車不得超過每小時100公里,摩托車不得超過每小時80公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