缺陷汽車產品召回計劃(承擔缺陷汽車產品召回的具體技術工作)
1、第四條 國務院質量監督檢驗檢疫部門(以下稱國務院質檢部門)負責全國缺陷汽車產品召回監督管理工作。
2、本條例所稱召回,是指汽車產品生產者對其已售出的汽車產品采取措施消除缺陷的活動。第四條 國務院產品質量監督部門負責全國缺陷汽車產品召回的監督管理工作。國務院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負責缺陷汽車產品召回的相關監督管理工作。
3、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和各直屬檢驗檢疫機構(以上稱地方管理機構)負責組織本行政區域內缺陷汽車召回的監督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