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主不在4S店保養,就真的“理虧”嗎?目前,我國關于汽車保修方面,能依據的主要是兩個政策,一個是國家質監總局出臺的《家用汽車產品修理、更換、退貨責任規定》,另一個是交通運輸部的《機動車維修管理規定》。第一個就是我們常說的汽車“三包”政策,于2013年10月1日正式實施。汽車“三包”政策第6章第30條規定,在家用汽車產品包修期和“三包”有效期內,因消費者未按照使用說明書要求正確使用、維護、修理產品而造成損壞的,經營者可以不承擔“三包”責任。車主沒在4S店保養,這種行為是不是可以歸為“沒有正確維護”?由此,汽車生產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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優惠政策)是不是可以不承擔“三包”責任?其實,在汽車“三包”政策實施后不久,官方就專門澄清過這個問題。質檢總局有關負責人通過媒體明確說過,“正確使用、維護、修理產品與強制保養沒有因果關系。”家用汽車產品不在生產者授權的4S店等保養,出現的質量問題只要與該保養沒有因果關系,經營者不能免除三包責任。強制保養超出了汽車三包規定的責任免除范圍,侵害了消費者的合法權益。話雖這么說,但誰來證明保養與汽車質量問題之間的因果關系?車子的發動機故障燈亮了,我說跟我在外邊換機油沒有半毛錢關系,4S店非說就是機油引發的故障,這時候,誰說了算?恐怕還是4S店說了算,人家就是不給你免費修理,你有什么轍?第二個可以依據的政策,是交通部發布的《機動車維修管理規定》。我們知道,汽車維修行業是歸交通部門管的,4S店中的兩個“S”(Sparepart、Service),零部件供應和售后服務,就受這個規定約束。《機動車維修管理規定》在去年修訂時,新增了這么一款:“托修方有權自主選擇維修經營者進行維修。除汽車生產廠家履行缺陷汽車產品召回、汽車質量“三包”責任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強制或者變相強制指定維修經營者。”這個條款說得也很明白:車主可以自己選擇去哪里保養(這個規定中所謂的“維修”,是包含“維護”也就是保養的),只有因質量缺陷召回時,或者車子在“三包”期內出了故障時,汽車廠商才能指定車主到4S店維修(這兩種情況下,維修都是免費的,指定到4S店誰都不會反對)。如果4S店以沒在4S店保養為由,拒絕為保修期內的車子提供免費維修,會涉嫌“變相強制指定維修經營者”。根據這兩個政策,在保修期內,車主可以自由選擇地方做保養,但我勸各位還是慎重為妙。主要就是汽車“三包”政策中留了那個“小坑兒”,你想證明發動機出的毛病跟你保養沒有關系,這個基本上很難;就算你能證明,4S店根本不聽你的,你又怎樣?難道你去請一個專家團隊或專業機構跟4S店和汽車廠商交鋒?政策的這個“坑”不填上,車主自由選擇地方對汽車做保養就會有風險,你在“外邊”換過機油,發動機出了問題,4S店就可能拒絕對發動機保修。怎么證明發動機的毛病跟自行保養沒關系?出現爭議怎么辦?相關政策尚未對些做出界定。好在多數家用車使用的強度不高,一年跑萬把公里的算不少了,現在好多車的保養間隔是一年或1萬公里,按3年保修期的話,也就保養3、4次,就算在4S店保養,也貴不了太多。如果你對自己擺平4S店沒把握,還是老老實實到4S店保養吧,貴是貴些,至少機油、機濾之類的質量不錯,多花點錢換個放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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