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車購置稅計算有沒有簡便的估算方法
汽車購置稅計算是有簡便估算方法的。
車輛購置稅的計算采用價格設定率法,應納稅額=計稅價格×稅率,稅率為 10%。計稅價格是車輛在繳納稅前的價格,即裸車價格減去增值稅(17%)后的實際價格,相當于裸車價格除以 1.17。所以計算公式可以簡化為:新車購置稅額=購車價格(含稅價)/1.17×10%,大約為裸車價格的 8.55%。
比如,8 萬元新車購置稅=10%×80000/(1+17%)=6837.6 元。
要注意的是,如果自行申報的計稅價格低于同類車型應稅車輛的最低計稅價格,又無正當理由的,主管稅務機關按照最低計稅價格征收車輛購置稅。最低計稅價格,由國家稅務總局依據車輛生產企業提供的車輛價格信息,參照市場平均交易價格予以核定,并根據情況適時進行調整。
如果所購買的車輛,國家稅務總局未核定最低計稅價格的車輛,計稅價格為提供的有效價格證明注明的價格。有效價格證明注明的價格明顯偏低的,主管稅務機關有權核定應稅車輛的計稅價格。
對于進口車輛,計稅價格=關稅完稅價格+關稅+消費稅。
另外,在排量符合要求的前提下,2015 年 10 月 1 日至 2016 年 12 月 31 日,對購買 1.6 升及以下排量乘用車實施減半征收車輛購置稅的優惠政策。1.6L 指的是排量在 1600ml(含)之下排量的車型,如果排量為 1601ml 那么是不享受的。在排量符合的前提下,渦輪增壓和自然吸氣等不同類型發動機都是涵蓋在內的。
辦理車輛購置稅納稅時應提供納稅人身份證明、車輛價格證明、車輛合格證明、稅務機關要求提供的其他資料(一般是購買的車險證明)。納稅人購買自用應稅車輛的,應自購買之日起 60 日內申報納稅;進口自用應稅車輛的,應自進口之日起 60 日內申報納稅;自產、受贈、獲獎或者以其他方式取得并自用應稅車輛的,應自取得之日起 60 日內申報納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