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24日,糾纏了一年之久的日本豐田狀告吉利商標侵權案,在北京第二中級人民法院宣判一審結果———豐田敗訴。在此之前的11月17日,同樣是在北京第二中級人民法院,日本本田狀告重慶力帆商標侵權案剛剛開庭。有人分析,勝訴并不是這些巨頭的第一目標。
事件一 豐田一審敗訴
2002年1月,豐田自動車株式會社向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指控浙江吉利汽車有限公司使用的美日圖形商標與自己的豐田汽車圖形商標極為近似,已經構成了商標侵權,同時指控吉利公司在廣告宣傳中也不當使用了“豐田”、“TOYOTA”商標,對消費者進行虛假宣傳,從而構成了不正當競爭。豐田請求法院判令被告停止侵權,賠償原告經濟損失1400余萬元。被稱為跨國巨頭狀告民族汽車產業知識產權第一案就此拉開帷幕。11月24日,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依法駁回日本豐田的請求。法院認為吉利汽車在此案中沒有涉及侵權。
事件二 本田狀告力帆
11月17日,日本本田狀告力帆商標侵權案,剛剛在北京第二中級人民法院開庭。本田技研工業株式會社起訴摩托車型為帶有“HONGDA”標識的“力帆LF100-4”與“力帆LF110-B”,在北京第二中級人民法院開庭。這兩款車型分別由重慶力帆實業有限公司及旗下重慶力帆摩托車廠生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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