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雙方無法協商一致,則可以申請有關機構鑒定。
鑒定。汽車維修質量鑒定的受理機關是各級汽車維修管理站(處),這一機構隸屬各級交通局。該站會做出實事求是的、具有權威性的技術分析和事故鑒定報告。
訴訟。如果用戶對鑒定結果不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用戶也可以不經過鑒定程序,調解失敗后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這里需要說明的是,汽車維修糾紛屬于產品質量糾紛的范疇,因此用戶可以請求法庭適用“舉證責任倒置原則”,即由被告(承修方)承擔主要舉證責任,承修方應該向法庭提供證據證明自己按照正確的技術和工藝進行修理,而且修理質量完全符合國家標準。如果提供不出這種證明,則可以推定維修質量不合格。作為原告的用戶,也應該向法庭提供損壞實物、損失清單、醫療發票等證據。要找準適用的法律依據
汽車維修屬于“承攬合同”的一種,因此適用《合同法》。該法第251條規定:“承攬合同是承攬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給付報酬的合同。承攬包括加工、修理、定作、測試、檢驗等工作。”在這里,“定作人”是指托修的用戶,“承攬人”是指承修的修理廠,“工作成果”是指修理好的汽車。
《合同法》第262條規定:“承攬人交付的工作成果不符合質量要求的,定作人可以要求承攬人承擔修理、重作、減少報酬、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合同法》第265條又規定:“承攬人應當妥善保管定作人提供的材料以及完成的工作成果,因保管不善造成毀損、滅失的,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法律是維護用戶合法權益最有力的武器。用戶找準適用的法律依據,并且對這些法律規定盡可能多地加以了解和掌握,是打贏維修質量官司的基礎。
掌握對用戶有利的若干規定
根據筆者的了解,除了《合同法》和《產品質量法》以外,有關主管部門還頒布了《汽車維修質量管理辦法》、《汽車維修質量糾紛調解辦法》等法規,對承修方的違規行為作出了種種限制。維修行業內部的有些約定俗成的規定(即所謂“行規”)對托修方是有利的,可是許多用戶對此并不知情,因此有必要列舉出來供托修方參考:
(1)凡是超過合同約定的修理范圍修理造成的質量后果,一律由承修方負責。
(2)因為承修方配件采購、承修方委托第三者加工(例如磨曲軸等)引起的質量問題,由承修方負責。
(3)關于托修方自帶零配件(包括舊件)引起的質量糾紛的認定,《汽車維修質量糾紛調解辦法》第15條規定:“承修方因裝配使用有質量問題的配件、油料或裝配使用托修方自帶配件、油料,且未在維修合同中明確責任的,所引起的質量責任由承修方負責。”
(4)對于承修方的維修技術有問題和托修方不正確使用兼而有之的修理質量糾紛,應該首先確定承修人的過失為主要責任,然后才根據用戶發現異常和故障后所采取的措施是否適當,按照責任比例來劃分,即承修方不得動輒以托修方“使用不當”、“油料不好”將責任推得一干二凈。
(5)關于質量事故是否發生在質量保證期之內的判定,實行托修方申訴理由優先的原則。例如,某一質量事故按時間間隔計算,已經超過了質量保證期;但是如果托修方提出按行駛里程計算,尚未超過質量保證期,那么應該視為尚未超過質量保證期(反之亦然),承修方仍然負有返修等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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