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執一詞
發言人:律師吳剛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退保不合情理
北京中創律師事務所的吳剛律師說,他的車是在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投保的,在合同中規定,投保人可以退保分兩種情況,即保險公司保險責任生效前后兩種。對于保險公司提出退保的說法,他認為,保險公司的性質就是承擔風險,在投保人交了保險費用履行義務后,保險公司就可能預測到要承擔的風險,不能因為投保人出險次數多而提出退保,這種做法是不合適的。既然雙方簽訂了有關合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規定,合同一經履行,雙方就要履行各自的義務,如果合同中沒有提到退保的原因而提出退保,是不符合《合同法》的有關規定的。如果保險公司懷疑投保人和修理廠涉嫌騙保,可以到公安機關報案,由公安機關進行調查。總之,保險公司由于李麗出險次數多而提出退保是不合情理的。雙方對于退保一事也可以協商解決。
發言人:教授管小峰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退保是合法的
中國政法大學商法教授管小峰說,太平洋保險公司如果提前15天提出退保通知就是合法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43條規定,除合同約定不得終止合同的以外,保險人也可以終止合同。保險人終止合同的,應當提前十五日通知投保人,并將保險標的未受損失部分的保險費,扣除自保險責任開始之日起至終止合同之日止期間的應收部分后,退還投保人。合同的建立是基于互相信任,如果被保險人的行為讓保險人失去了對他的信任,保險人提出退保是合法的。
三十大板
中央財經大學保險系主任郝演蘇:保險不是慈善機構、合同內容應該調整
中央財經大學保險系主任郝演蘇認為,保險公司是一種商業機構,從某種意義上來說,是組織者和管理者。保險公司賠付的險金都來自于眾多投保人的保險費,如果一個投保人屢次出險,那么就是對其他守規投保人利益的一種侵犯和不公平,同時也是一種損失。所以,保險公司為了大多數人的利益和公司的正常運行,而向屢次出險的不良投保人提出退保,從道理上來說是對的。市場上還存在一些代理商比如說修車廠,可能會和投保人聯合起來共同騙保,投保人無意和有意這么做,都很難說清楚。保險公司就更有權提出退保,何況正常的人不能同樣的錯誤犯上5次或者更多,保險公司并不是慈善機構,所以有些人覺得保險公司就應該承擔所有的風險,這種想法也是不正確的。
同時,郝主任也認為,保險公司作為商業結構,對于簽訂的合同內容還不是很健全。合同內容應該做些適當的調整,保險是對意外的意外的保險,理賠內容就要針對一些意外的意外事件,并且車險費的額度也要調整得高一些,并且對于退保的事情,保險公司應該在簽訂合同前向投保人說清楚,不能刻意隱瞞。(文中“李麗”系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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