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田8A”和“8A”的區別
另外,豐田公司認為吉利汽車未經許可將產于天津豐田的8A發動機描述為日本豐田汽車公司生產的“豐田8A”或“TOYOTA8A”。在吉利汽車隨車提供的《美日系列輕型客車使用說明書》第一頁稱,美日牌汽車配裝“豐田汽車公司生產的8-FE型四缸電控汽油噴射發動機”,其對外宣傳手冊亦稱,“它(指美日牌汽車)的鋼鐵機體澎湃著洶涌的動力,源自TOY-OTA8A-FE發動機”。第一被告的網站首頁下端也寫有:“我們擁有豐田非凡的動力”。
事實上,豐田公司從未向吉利提供過發動機,甚至從沒有生產過任何“豐田8A”發動機。而美日牌汽車所使用的“可能”是天津豐田汽車發動機有限公司生產的8A型發動機,發動機的產地不是日本,生產廠家也不是日本豐田汽車公司,該型發動機的準確型號為“8A”,決無“豐田8A”或“TOY-OTA8A”發動機這一型號。鑒于“豐田”及“TOYOTA”是豐田公司的注冊商標,吉利汽車未經原告授權,使用上述兩注冊商標,違反了《商標法》。
而吉利公司稱,自開始生產美日汽車時,就使用天津豐田汽車發動機有限公司生產的發動機,三年多來,答辯人采購天津豐田生產的發動機的金額約人民幣4億元。天津豐田一直將8A發動機稱為豐田8A或TOYOTA8A發動機,天津豐田在一份書面聲明中證實“豐田8A發動機”系該公司在全球獨家生產。而天津豐田為了銷售其發動機,在國內作了大量的市場宣傳,宣傳中也一直強調豐田8A是其全球獨家生產的,這在國內汽車界已經是公認的事實。吉利汽車在向用戶介紹汽車的主要部件時只是如實引述了發動機供應商的說法,不存在任何虛假宣傳行為。
豐田公司愿意調解
在雙方長達7個小時的庭審之后,合議廳對雙方進行調解時,豐田公司提出:如果吉利汽車停止使用“侵權商標”,不再使用“誤導”消費者的宣傳語等,豐田公司將不再堅持1407萬元的索賠。但吉利公司卻認為吉利汽車根本就沒有上述侵權及未構成不正當競爭,因此,“停止使用”更是無從談起。雙方最終沒能進行法律調解,合議廳也將根據案情擇日宣判。
對于這起曠日持久的商標侵權及不正當競爭案,法律界人士給予了極大的關注。在當天的庭審中,不少旁聽的法律界人士認為,這起訴訟案具有非常典型的意義,因為隨著近年來汽車工業的發展,這類案件已經非常突出,比如日本雅馬哈起訴天津港田等五家公司生產的摩托車侵犯其商標權、通用公司訴奇瑞QQ外形仿冒,這些都說明跨國汽車企業已經在加強自身知識產權的保護。(北京青年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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