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田表現莫名其妙
豐田商標1990年在中國注冊,吉利的商標1996年在國家商標局注冊,吉利汽車和美日商標問世已經有六年之久,豐田這六年在干什么?
按理說,視專利為生命的豐田不應該反應如此遲鈍,即便是按豐田所稱,在發現吉利使用類似標識后,“于2000年12月就向吉利提出停止使用的要求,之后又在一年之中再三照會,始終未看到對方應對姿態”(已被吉利否認),那也已經過去了四年,這并不符合幾十年來一直強調“汽車第一,知識產權也是第一”的豐田的作風。
其次,豐田是將吉利公司和兩家北京銷售商一起告上法庭的。在開庭時,豐田方面突然撤銷了對第二被告北京聯創汽車貿易有限責任公司的指控。豐田撤銷第二被告的目的現在仍不明確。有媒體分析,豐田把在北京的銷售商列為被告,是為了避開吉利的老家寧波而在北京立案,至于撤銷第二被告,很可能是由于證據不足。
最后,就在庭審當天下午,法庭審理進入到最后一個程序,由合議庭對雙方進行調解時,豐田出人意料地表示,愿意接受調解,稱只要吉利承認自己侵權和不正當競爭,豐田愿意放棄1400余萬元的索賠。
種種舉動,是否證明豐田是信心不足呢?也有意見認為,這是豐田給吉利的一個“套”,意在以貌似大度的舉動讓吉利自亂陣腳。但當吉利斷然拒絕了調解要求后,豐田接下來的動作確讓人看不懂了。除了訴訟請求后,豐田竟然在法庭上提出將豐田圖形商標、“豐田”及“TOYOTA”認定為馳名商標。其目的不純成了鐵板釘釘的事實。
國家工商總局最新的《5號令》將馳名商標定義為“在中國為相關公眾廣為知曉并具有較高聲譽的商標”!5號令》取消了馳名商標必須是注冊商標這個條件。同時,根據地域原則,馳名商標需要在受保護的國家馳名,增加了要求保護的馳名商標應“在中國”范圍內馳名的規定。
法院認為,判斷與注冊商標相同或相類似的商品,所使用的商標是否誤導相關公眾,以及該商標是否與該注冊商標近似,并不以認定該注冊商標是否馳名為前提。因此,豐田的涉案注冊商標不需要用馳名商標來特殊保護,法院在本案中沒有必要對其是否馳名作出判斷和認定。
豐田的意圖就是以此來獲得馳名商標的認定?那么,從上世紀70年代開始向中國進口轎車以后,豐田至今未獲馳名商標的認定,只能說明它在中國影響力不足,或是聲譽不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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