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 州 市 人 民 政 府 令
第 6 號
《廣州市停車場管理辦法》已經2003年2月19日市政府第11屆115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現予以公布,自2003年6月15日起施行。
市長 張廣寧
二OO三年五月一日
廣州市停車場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了促進本市停車場的建設和發展,加強停車場管理,規范車輛停放保管服務,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停車場是指供各種機動車和非機動車停放的露天或者室內停車場所。
停車場分為營業性停車場和非營業性停車場。營業性停車場是指為車輛提供有償停放保管服務的停車場;非營業性停車場是指供車輛無償停放的停車場。
第三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停車場的經營和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四條 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門是本市各類停車場的行政管理部門,負責停車場的行業管理工作。
區、縣級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門按照本辦法規定的職責,負責本轄區內停車場的管理工作。
市、區、縣級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門可以委托其所屬的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行使本辦法規定的監督管理和行政處罰權。
公安部門負責對停車場出入口設置、場內交通標志和標線、消防、車輛行駛安全秩序實施監督管理。
城市規劃、建設、市政、環保、價格、工商、稅務等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按照各自的職責,依法對停車場實施監督管理。
第五條 鼓勵單位和個人在本市投資建設為公眾提供車輛停放服務的停車場,建設者可以依照本辦法規定收取停放保管服務費。
投資建設為公眾提供車輛停放服務的停車場可以享受的優惠政策,由市人民政府另行規定。
第六條 停車場專項規劃應當根據城市總體規劃、城市道路交通專項規劃和城市建設發展的需要進行編制,并根據本市發展的實際情況適時調整。
停車場專項規劃由市城市規劃行政管理部門會同市公安部門、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門編制或者調整,并報市人民政府審批。
第七條 擬經營機動車停車場的單位或者個人,應當先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準登記,憑營業執照向交通行政管理部門申領《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后,方可從事營業性機動車停車場的經營活動。
第八條 申請機動車停車場《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的企業或者個體工商戶,應當向該停車場所在地的區、縣級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門提交下列資料:
(1) 經營許可申請書;
(2) 場地使用權證明(附列明停車場面積的四至圖)。租用他人場地的,
(3) 應當提供合法有效的租賃合同。
(4) 臨時占用城市道路設置停車場的,
(5) 應當提供市政管理部門發給的《臨時占用道路許可證》;
(6)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發的營業執照;
(7) 場內交通標志
(8) 和標線
(9) 以及消防、環保等符合規定的批準文件;
(10) 具有與其業務量相適應的固定資產及流動資金的合法資信證明或者資金擔保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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