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條 設立的汽車金融公司,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有符合本辦法要求的最低注冊資本。
(二)具有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等相關法律和本辦法要求的章程。
(三)具有熟悉汽車融資及相關業務的高級管理人員。
(四)具有健全的組織機構、管理制度和風險控制制度。
(五)具有與業務經營相適應的營業場所、安全防范措施和其他設施。
(六)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七條 汽車金融公司注冊資本的最低限額為5億元人民幣或等值的自由兌換貨幣。注冊資本為實繳貨幣資本。
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根據汽車金融業務發展情況及審慎監管的需要,可以調整注冊資本的最低限額,但不得少于前款規定的限額。
第八條 汽車金融公司的設立須經過籌建和開業兩個階段。申請人提交的申請籌建、申請開業的資料,應以中文書寫為準。
第九條 申請籌建汽車金融公司,應由主要出資人作為申請人向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提交下列資料:
(一)籌建申請書。其內容應包括擬設汽車金融公司名稱、公司注冊所在地、注冊資本金,出資人及各自的出資額、業務范圍等。
(二)設立汽車金融公司的可行性研究報告。其內容包括對擬設公司的市場前景分析、未來業務發展規劃、組織管理架構和風險控制能力分析、公司開業后3年的資產負債規模和盈利預測等內容。
(三)擬設立汽車金融公司的章程(草案)。
(四)出資人基本情況,包括出資人名稱、法定代表人、注冊地址、營業執照復印件、經營情況等。
(五)出資人最近3年經法定機構審計的資產負債表、損益表和現金流量表。
(六)籌建負責人名單及簡歷。
(七)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申請人為外國非銀行金融機構的,申請籌建時應提供其注冊地金融監管當局出具的書面意見。申請人為非金融機構的,申請籌建時應提供評級機構對申請人最近1年的信用評級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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