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條 汽車金融公司有下列變更事項之一的,應報經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批準:
(一)變更公司名稱。
(二)變更注冊資本。
(三)變更營業場所。
(四)調整業務范圍。
(五)改變組織形式。
(六)調整股權結構。
(七)修改章程。
(八)更換高級管理人員。
(九)合并或分立。
(十)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規定的其他變更事項。
第十七條 汽車金融公司因解散、依法被撤銷或被宣告破產而終止的,其清算事宜,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辦理。
第三章業務范圍和監督管理
第十八條 經批準,汽車金融公司可從事下列部分或全部人民幣業務:
(一)接受境內股東單位3個月以上期限的存款。
(二)提供購車貸款業務。
(三)辦理汽車經銷商采購車輛貸款和營運設備貸款(包括展示廳建設貸款和零配件貸款以及維修設備貸款等)。
(四)轉讓和出售汽車貸款應收款業務。
(五)向金融機構借款。
(六)為貸款購車提供擔保。
(七)與購車融資活動相關的代理業務。
(八)經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批準的其他信貸業務。
第十九條 汽車金融公司向自然人發放購車貸款應符合有關監管部門關于個人汽車貸款管理的規定;向法人或其他組織發放汽車貸款應遵守《貸款通則》等有關規定的要求。
第二十條 未經有關監管部門批準,汽車金融公司不得擅自發行債券、向境外借款。汽車金融公司設立和開展業務中涉及匯兌管理、利潤匯出、向非居民發放汽車消費貸款、資本金管理等外匯管理事項的,由有關監管部門會同國家外匯管理部門作出相關規定。
第二十一條 汽車金融公司應實行資本總額與風險資產比例控制管理。汽車金融公司資本充足率不得低于10%,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視汽車金融公司風險狀況和風險管理能力,可提高單個公司資本充足率的最低標準。有關其他各類資產風險控制與管理的具體要求,由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另行規定。
第二十二條 汽車金融公司應當執行相關的金融企業財務會計制度。
第二十三條 汽車金融公司應按規定編制并向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報送資產負債表、損益表、現金流量表及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要求的其他報表,并于每年會計年度終了后的3個月內報送上一年度的財務會計報告。
汽車金融公司不得提供虛假或隱瞞重要事實的財務會計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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