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條 汽車金融公司整頓時間最長不超過1年,逾期未實現整頓目標的,依法予以市場退出。
第三十三條 汽車金融公司可成立行業性自律組織,實行自律管理。自律組織開展活動,應當接受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的指導和監督。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四條 未經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批準,擅自設立汽車金融公司或者非法從事汽車金融業務的,由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依法予以取締;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由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沒收非法所得,并處非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非法所得的,由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責令改正,并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五條 未經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批準,擅自在機構名稱中使用“汽車金融”、“汽車信貸”等表明從事汽車金融業務字樣的,由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責令其改正,并處1000元罰款。
第三十六條 汽車金融公司超出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批準的業務范圍從事金融業務活動的,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并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非法經營罪或者其他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七條 汽車金融公司違反本辦法有關規定,提供虛假或者隱瞞重要事實的財務會計報告的,由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予以警告,并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提供虛假財會報告罪或者其他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八條 汽車金融公司違反本辦法有關規定,拒絕、阻礙依法監督檢查的,由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給予警告,并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九條 汽車金融公司違反本辦法規定,除依據本章第三十四條至第三十八條的有關規定給予處罰外,情節嚴重的,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可以取消該公司高級管理人員1至10年直至終身的金融機構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
第四十條 汽車金融公司違反我國其他法律、法規的,由有關主管機關依法處理。
第五章附則
第四十一條 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和臺灣地區投資者在內地設立汽車金融公司,適用本辦法。
第四十二條 本辦法自2003年10月3日起施行,并由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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