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條 汽車金融公司應參照中國人民銀行制定的《商業銀行內部控制指引》的要求,建立、健全各項業務管理制度與內部控制制度,并在該制度施行前報告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
第二十五條 汽車金融公司應自覺接受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對其實施的現場檢查及非現場檢查。
第二十六條 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根據日常監管中發現的問題,可以向汽車金融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高級管理人員提出質詢,并責令該公司限期改正。
第二十七條 汽車金融公司應建立定期外部審計制度。應在每個會計年度結束后的6個月內,將經法定代表人簽名確認的年度審計報告報送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
第二十八條 汽車金融公司出現支付困難等緊急情況時,應采取緊急自救措施,并立即向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報告。
第二十九條 汽車金融公司出現下列情況之一的,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可視情況責令其進行整頓:
(一)當年虧損超過注冊資本的50%或連續3年累計虧損超過注冊資本的30%。
(二)出現支付困難。
(三)有其他重大經營風險,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認為應當整頓的情況。
第三十條 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責令汽車金融公司整頓后,可對汽車金融公司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更換或禁止更換汽車金融公司高級管理人員。
(二)暫停其部分業務或禁止其開辦新業務。
(三)要求在規定期限內增加資本金。
(四)責令汽車金融公司進行改變股權結構等形式的重組。
(五)禁止分紅。
(六)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認為必要的其他措施。
第三十一條 汽車金融公司經過整頓,符合下列條件的,報經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批準后方可結束整頓:
(一)支付能力得到恢復。
(二)虧損得到彌補。
(三)重大經營風險得到化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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